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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04 17:48:25  【关闭窗口】

第一条 总则   

为建好兴化市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馆藏品征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宗旨   

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展示兴化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博物馆文物(藏品),强化博物馆功能。   

第三条 征集主体    

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主体是兴化市博物馆。   

第四条 征集范围   

(一)与兴化地域历史文化有关的文物。   

(二)与兴化地域历史文化有关的研究成果(图书、文献、资料等)。   

(三)与兴化地域历史文化有关的书画、陶瓷、篆刻、雕塑等优秀艺术作品。   

(四)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藏品)。   

第五条 征集标准   

(一)征集范围内经专家鉴定为真品的文物(藏品)。   

(二)国家一级美术师、全国美协书协会员、省美协书协理事以上或全国美术书法获奖者作品。   

(三)高级工艺美术师、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优秀作品。   

(四)重大活动中的优秀作品。   

(五)在艺术领域有影响力的艺术家的优秀作品。   

第六条 征集形式   

(一)捐赠。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和有偿捐赠。   

(二)移交。接收考古发掘的移交文物;接收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藏品)。   

(三)调拨。接收博物馆、文管所的调拨文物(藏品)。   

(四)征购。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所有人自愿出售的文物(藏品),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五)竞拍。有选择地参加国内相关拍卖会,通过竞拍方式征集所需文物(藏品)。   

(六)借展。借所有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展览,以双方认同的约定实施,与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 征集程序   

无偿捐赠的文物(藏品),由博物馆对其文物来源渠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鉴定后,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颁发文物(藏品)捐赠证书;移交、调拨的文物(藏品),由博物馆与移交、调拨部门完善接收手续。   

借展的文物(藏品),由博物馆与借出单位或个人拟定借展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   

有偿捐赠或征购的文物(藏品):   

(一)合法性审查。博物馆对该文物来源渠道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初步鉴定。博物馆组织3名以上的专业人员进行初步鉴定,出具初步鉴定意见。   

(三)实行征购计划管理。博物馆按程序报市局审批,提出征购或有偿捐赠计划。  

(四)组织鉴定和评估。按文物(藏品)的价值和类别,提请相关部门和专业协会推荐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价格区间意见。文物类的专家,由文物主管部门推荐,其他类的专家由相关专业协会推荐。   

(五)组织价格谈判。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价格谈判小组,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价格区间,与所有方谈判,确定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征购的文物(藏品),双方最终确定的价格不得高出专家提出的价格区间范围;有偿捐赠的文物(藏品),捐赠补偿费用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的30%。谈判期间,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将专家鉴定价格透露给征集目标物所有权人,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征集目标物有利害关系。   

(六)征购(捐赠)价格的审定。谈判小组谈判后的最终价格,须按征购计划审批权限,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审定后与所有方签订有偿捐赠或征购协议。   

(七)竞拍的文物(藏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博物馆提出竞拍方案,报请市局审批。   

(八)博物馆就文物(藏品)的征集过程形成报告报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经费管理   

文物征集经费在每年市财政预算中列支,按计划合理使用,原则上不超支。若遇特殊重要文物征集,超过预算的,按程序向市政府另行请示。   

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文物征集中发生的组织管理费用(含文物征集资料费、信息咨询费、借展相关费用及其他业务支出)一并在财政预算的征集费中列支。   

第九条 藏品管理   

博物馆对征集的文物(藏品)要及时编列账簿,设立收藏征集物品专账,编写详细档案。   

博物馆应妥善保管文物(藏品),不得损毁,不得擅自出售、赠送或抵押。由于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文物(藏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由博物馆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11 兴化市博物馆    地址:兴化市牌楼北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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