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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推进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意见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考古前置工作要求,加强兴化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保护全市历史文化遗产,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兴化实际,草拟了《推进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逾期不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人:曾博,联系电话:18362959032;邮箱:pxzb2010@qq.com。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26日。
附件:1.关于推进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1
关于推进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保护和传承我市历史文化遗产,现就加强考古前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先考古、后出让”的考古前置工作机制。市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选址属于以下情形,需要履行考古前置:已划定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内;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
二、考古程序
1.考古调查、勘探。需要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地块,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建设单位向省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表、申请函和建设工程范围材料。在收到省文物部门委托后,市文物局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晴好工作日,考古研究所在野外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2.考古发掘。对经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地下文物且需要开展考古发掘的地块,经申请单位与考古单位协商一致后,由考古单位向省级文物部门提出发掘申请,在收到国家文物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证照后,进场开展考古发掘工作。发掘中如遇重要发现,应及时向市文物局报告。
3.考古验收。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遗存的,或经市文物局会同申请单位商定对已发现文物遗存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文物局向泰州、省级文物部门提请验收;经商定需发掘后再确定保护措施的,由市文物局向泰州、省级文物部门提请验收。
三、工作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物局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城市项目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升。
1.属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依法履行考古前置工作职责,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前,及时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原则上至少提前6个月完成考古申请工作。在考古工作进场前,清除地面建(构)筑物、建筑垃圾等障碍物,清表结束后由文物主管部门现场查验确认。考古过程中,协调解决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对于需要考古调查、勘探的地块,属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划拨类地块用地单位应与考古单位签订《考古勘探、调查、发掘协议》,并支付考古费用。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供应前,根据市文物局的用地意见,对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地块,及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并做出土地供应工作。在市文物局未出具明确考古意见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供应上述纳入实施范围的3类土地。
3.市文物局。应协调相关单位开展考古工作,在具备进场条件后,及时组织考古单位进场开展工作,协调解决突发问题,确保考古工作按期完成。考古成果通过省级文物部门验收后,及时将用地意见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考古申请单位。
四、经费保障
1.出让地块考古费用由属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并纳入地价评估结果予以计算;划拨地块所需考古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2.考古经费预算,由市文物局依据《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的规定,进行测算和确定。
五、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4年1月 日起施行。意见施行前已出让地块,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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